收藏贴|互联网创业机会多,“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这些税收优惠要收好
近年来,上海已成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集聚地,越来越多互联网创业者选择此方向。今天小编帮大家梳理一下该类企业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正在创业或是打算创业的有识之士,可以关注一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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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引领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可以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为鼓励“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自主开发软件,提升竞争力,经认定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为鼓励“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技术创新,“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
对于科技型中小“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但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鼓励“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的居民企业加大技术开发力度,减轻技术转让税负,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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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加速发展、转型升级,可以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购入软件加速折旧或摊销
“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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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支持和促进“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壮大,可以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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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吸收投资、充实资本,可以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创业投资公司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为支持“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吸引投资资本,创业投资公司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来源:长宁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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